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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市封山育林的意见(抚发[2015]21号)
来源:发布日期:2016-06-20 09:51:00 点击数:

中共抚州文件

抚发[2015]21号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市

封山育林的意见

(2015年11月28日)

抚州市是江西省重点林区之一,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5.6%。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在总结各地封山育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封山育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为核心,以保护植被、修复生态、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目标,以封山禁伐、培育资源为手段,完善封山育林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严格管理,使封山育林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百姓富裕与生态优美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围绕“绿色崛起、跨越发展、保护生态、永续利用”的发展思路,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全市林地现状,分类区划,科学布局,实行全封或轮封,对人工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及竹林区实行专项采伐管理。

(三)突出重点原则。以天然林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集水区和主要交通沿线,乡村风景林区、国有林区以及其它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等级较高的林地为封育重点。

三、主要目标

封育区植被明显增加,林分质量显著提高,逐步建立起结构稳定、功能强大、效益明显的森林生态体系。通过五年一轮的封山禁伐期,到2020年,全市森林蓄积量每年净增长率达3.8%以上,总量达6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6%左右。

四、基本要求

(一)实施时间范围。从2016年元月起至2020年12月,对全市范围内林地实行为期五年的封山育林。已实施封山育林的县可根据原封山实施方案调整封山期限。

(二)封山育林类别。第一类是对纳入到国家、省级、地方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实行全封山。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实施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林地或林业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的,或因影响交通、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的和其他原因确需采伐林木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类是对天然林区的林地实行全封山,在封育期间,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分,不下达天然林采伐计划,因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建设,严格审批发证。第三类是对人工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林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封或轮封,加大造林、抚育及管护力度;毛竹林、经济林可不列入封山范围。各县(区)要研究制定林业经营主体营造的人工林更新采伐有关规定,对已进入还款期的林业贷款项目造林或已进入成熟期的人工用材林,可合理安排采伐,避免挫伤其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三)编制封山规划。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封山育林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封山育林区域界定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全市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农办、宣传、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农业、旅游、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封山育林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封山育林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封山育林实施规划,认真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职责;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封山育林的重要意义、法规政策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推进封山育林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管护,依法治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加强封育区域的管理,建设好封育区周边的防火隔离带,在交通要道竖立界牌、界桩等标志,完善好封山基础设施。加大森林火灾查处力度,加强护林与防火队伍建设,以村组为单位建立护林队伍,聘用专职护林员,强化责任,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加强伐区监管力度,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进出库台账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林区无证加工木材或无证收购木材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或取缔无证木材经营加工点或场所,坚决打击无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征占用林地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乱占滥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步伐,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宣传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滥捕、收购、出售、运输和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县(区)要将封山育林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及补贴、封育区界牌界桩、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推广及护林员培训等费用;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封山育林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县(区),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林业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林业项目,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因封山育林后林业规费收入有所减少,县(区)财政核实后予以弥补;要依托资源优势,创新林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积极探索森林碳汇交易等林业经济增收的新途径。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加大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考评、考核力度。市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推进封山育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失职,在封山育林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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