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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
来源:发布日期:2016-06-12 10:02:55 点击数: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赣林资字〔2007〕447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限额采伐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一)森林限额采伐管理
1、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含采集、采挖树木资源)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采伐(挖)以下林木除外:
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育)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情况核实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单独建立采伐、放行台帐。
2、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须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以采伐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和商品薪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按比例从严掌握;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和商品毛竹林的采伐实行限额总量控制,实行即申即批,取消年度生产计划。
3、除抚育采伐限额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采伐限额指标之间、编制限额单位之间指标不得串换、挤占和挪用。
4、鼓励各县(市、区)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林业厅批准,允许其节约的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的全部结转到下年度使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
(二)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省林业厅依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在采伐限额内于每年春节前将木材生产计划直接下达至各县(市、区)。各县编制分配方案时,一定要根据各林权单位(乡、村、场)可采伐商品林资源蓄积量占全县(乡占县集体、村占乡、国有限额单位占国有)的资源比例(即份额分配制),结合林权单位的采伐申请,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到村(场、原料林基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
各县(市、区)不能超限额、满限额编制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在分配方案中县预留计划不能突破县计划总量的10%。分配方案经批复后,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或追加。确因特殊情况申请调整或追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追加木材生产计划时,要分别编限单位和权属,在报告中分别写明限额基本情况、计划使用情况、限额结余情况、申请追加计划的采伐类型和数量等,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2、申请追加阔叶树生产计划时,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并在报告中分别附上相应材料:属营造林的需附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造林(低产林改造)项目批准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属毛竹低产林改造的需附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批准书和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属自然枯死和自然灾害的需附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和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
3、对集体林生产计划,申请在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调整的,须确保计划总量和采伐类型不改变,并在调出和调入的乡、村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告中需附上在乡、村公示说明(乡镇出具)及调整前后的计划分配一览表,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备案)。
(三)木材生产计划分配
继续坚持木材生产计划“前置审批”,即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需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直接下达执行;管理“双线运行”,即生产计划按照省—县—乡村逐级下达,采伐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等做法。
要积极探索木材生产计划公正、公开、合理分配方式。逐步推行:生产计划分配到村组后,依据林权单位(个人)可采伐森林资源的林龄、利用程度、更新造林等情况,确定采伐顺序,再按照采伐顺序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的分配办法。
1、人工商品林:皆伐可按采伐林木主伐年龄大小及生长情况,确定采伐先后顺序;间伐则根据林木生长情况,结合林木年龄大小,确定采伐先后顺序;再根据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申请,分配各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皆伐或间伐指标。
2、天然商品林:按林木成熟程度,结合山场远近、利用程度等情况,确定出林木采伐的先后顺序,结合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申请,分配各林权所有者(农户)的主伐(择伐)指标。
3、低产(效)林改造和更新采伐计划,需严格按采伐作业技术规程执行,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林权所有者(农户)。
4、其它采伐类型计划,应专项用于森林灾害、经济林、竹林内的林木和散生木的采伐。
5、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750亩以上需要采伐的,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四)统一归口管理
因生态公益林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科学研究试验、珍贵树木采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需要采伐林木,世行造林、林业贴息贷款等需要下达还贷专项材生产计划,且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牵头把关,结合相关部门的会审意见,再行文批复。
二、商品林采伐的管理
(一)商品林采伐管理方式
适应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需要,积极落实林权所有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不同的经营模式采取不同的采伐管理方式。
1、对于商品林中的针阔混交林,原则上允许对针叶树进行择伐或间伐,但择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0%,间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
生态区位重要又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立地条件差且坡度超过35度采伐后难以恢复成林的、有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分控制采伐。
2、对于人工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适度放宽。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应优先安排采伐。林权所有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方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商品林生产计划和采伐年龄、采伐方式按方案执行。未制订森林经营方案的,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国家规定执行,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确定,生产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分解落实。
3、对于绿色通道商品林的采伐,即铁路两侧各5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在此范围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的林木,禁止大面积皆伐,只能采取面积不大于3公顷(坡度15度以下的可扩大到5公顷)的小块状或带状皆伐及采伐强度不大于40%的择伐和25%的间伐,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4、对于合法流转的山林(林改后,必须经林业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优先安排生产计划,按方案进行采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要避免掠夺式森林采伐,采取皆伐作业方式时,集中连片采伐面积不超过10公顷(坡度15度以下的可扩大到15公顷),相邻伐区间要留有宽100米以上的隔离带,在伐区新造林未郁闭成林前隔离带不得采伐。对未经规范流转的山林不得安排生产计划。
5、松材线虫疫区的松木严禁擅自采伐。疫区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进行疫木除治性采伐,需上报省林业厅依据当地疫木处理能力核准采伐量,严格按批复的采伐量执行,由专业队统一实施;疫区未发生疫情的乡镇,进行商品材采伐,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审批疫区松木采伐时,须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县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制订的除治方案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局出具的实地核实证明等。
(二)商品林采伐规定要求
1、商品林要推行以小片皆伐为主的采伐作业方式,皆伐面积不得少于5亩,相对集中使用木材生产计划。小片皆伐以针叶树为优势树种但阔叶树所占比例3成以下的,阔叶树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计划由各县一次性逐级向省林业厅申请在县计划内调整解决;小片皆伐以针叶树为优势树种但阔叶树所占比例3成及以上的,或以人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阔叶树采伐须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相应追加阔叶树生产计划。
商品林以其它方式采伐,严格按采伐作业技术规程执行。
2、低产(效)林改造,适用于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的商品林地,改造对象限定为郁闭度0.3以下、以针叶树(阔叶树占比例3成以下)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或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次林、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低产(效)林改造所需的阔叶树生产计划须按规定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3、国有单位须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其它单位(个人)采伐面积5亩及以上成片林木需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核发采伐证时,要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山林权属证明、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提交造林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其它单位(个人)采伐面积5亩以下成片林木,或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抚育间伐胸径5厘米以下林木的可进行简易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人员承担。核发采伐证时,要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山林权属证明、简易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采伐作业设计和简易采伐作业设计,实行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负责制,做到持“双证”上岗。
4、实行单位(个人)更新造林交纳保证金制度。凡实施皆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更新造林,与林业主管部门以合同形式约定交纳保证金(包括存款和取款方式等)。更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可据此分期取回更新造林保证金;对未及时更新或更新造林质量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从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扣缴),代为组织造林、重造或补植。
(三)商品林采伐审批发证
1、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依据安排的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顺序:结合提交采伐申请先后时间,按“自然灾害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自留山林木采伐—工业原料林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正常木材生产采伐”的顺序进行审批。
2、采伐商品林的发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态公益林采伐的管理
(一)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方式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中划分的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不同保护等级,采取不同的采伐管理方式。
1、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即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的防护林、特种用途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及生态公益林内的天然阔叶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因科学研究、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等特殊原因除外。
2、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即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源头及两岸,赣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等重要区位的林木,可采取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抚育采伐是指防护林中出现生长竞争、受光困难和受自然灾害的,位于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天然起源的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起源的针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更新采伐是指防护林中出现生态功能衰退、枯死的,主要树种平均年龄比国家规定的主伐年龄大一个龄级的同龄林,或优势树种蓄积比例达70%以上的异龄林。可采取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择伐方式的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小块状皆伐的伐区面积控制在3公顷以内(坡度15度以下的可扩大到5公顷),相邻伐区间保留带宽100米以上,伐区郁闭成林后才能采伐保留带;带状皆伐方式的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
3、一般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即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区域外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合理性改造。
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林,可依法进行抚育采伐和垦复,伐后保留株数不低于120株;遭受病虫害、火灾、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经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和抚育。
(二)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定要求
1、采伐生态公益林应以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经营户)为单位,向所辖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
2、采伐生态公益林需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
3、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署名核实证明。属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其中松材线虫松木的采伐,还须提交县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制订的除治方案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局出具的实地核实证明等。
(三)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发证
1、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和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审批后均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2、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采伐其它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生态公益林采伐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采伐的监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生态公益林采伐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生态公益林采伐结束后,所辖林业工作站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伐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设区市林业局每年按不低于30%或2个伐区的比例进行抽查后,再由省林业厅组织复查。
四、树木采集(挖)利用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林木采集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经营性采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毛竹除外)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2、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采集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属国家级的报省林业厅审批,属省级的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均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二)树木采集(挖)规定要求
1、采集珍贵树木(指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人工培育的植物),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还应提交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的,还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珍贵树木属村集体所有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集(挖)的证明。
3、采集(挖)野生植物的,凭采集(伐)证办理植物运输证。采挖人工培育的树木,凭采集(伐)证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放行手续。
原则上不批准胸径20厘米以上的罗汉松、桂花、紫薇、狗骨,胸径30厘米以上的其它野生植物采集(挖)销售出省。
(三)树木采集(挖)审批发证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
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的,经省林业厅审批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3、采集省三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挖胸径20—50厘米(不含50厘米)的人工珍贵树木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4、采集其它野生植物,或其它人工培育的树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采集野生植物或采挖其它树木的,所需阔叶树生产计划,由设市区林业局统一上报省林业厅专项审批。
五、森林采伐的检查监督
森林采伐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方案》执行。
(一)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制度、采伐证核发管理、伐区调查设计制度和其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森林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否突破;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分项限额是否相互挤占和挪用。
2、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情况。采伐作业设计精度和质量是否低于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5年行业标准)的规定,以乡(镇)林业工作站管辖区域为控制单位,单个伐区面积、出材量正误差不超过10%;是否进行了伐区拨交,林权所有者和施工者在拨交卡上签字盖章,采伐作业结束后,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伐区作业质量逐个进行验收。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采伐界线、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数量、伐根高度、伐区木材的利用情况等,有关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3、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采伐证是否实行一小班(或宗地)一证制,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是否有专人负责办理和保管;是否根据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发放台帐,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是否分别按采伐证批准的伐区建立伐区木材生产台帐,凭采伐证签发运输码单,并注销该采伐证;是否推广网上电子办证增加透明度等。
(二)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和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及自查结果报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每个县进行核查,并于3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要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42个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在2010年前全部进行检查监督一次。对于问题突出的县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与省林业厅共同检查监督。对其它县由省林业厅组织复查,对主要设区市每年复查2-3个县。每年度复查结果,通报全省。
(三)违反规定分解、擅自截留、调增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增加的数量予以扣减,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批准或发放采伐证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倒卖或者擅自涂改采伐(集)证的,按《森林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林政森林采伐管理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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