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文件
赣林资发[2013]27号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和森林经营利用监管,规范树木采挖移植,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服务基层和林农,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林地定额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首先取得征收林地定额,不得超定额或者无定额占用林地,不得将长期用地转作临时用地审批。进一步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占用征收林地条件控制,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公园、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位的林地。承担林地现场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变换地类、弄虚作假。进一步强化林地执法,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1076万公顷。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适度放宽商品阔叶林采伐政策。除遭受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外,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公益林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段的阔叶林。适度放宽商品林中的阔叶树采伐政策,鼓励对郁闭度0.3以下、亩均蓄积量3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改造中涉及的阔叶树以及毛竹低改中涉及的阔叶树采伐,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人工营造的阔叶树、非林地上的阔叶树以及针叶林主伐中涉及的阔叶树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采伐技术规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审批,所需采伐指标在县(市、区)备案的阔叶树生产计划中列抵。
三、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国家公益林林木严禁采伐,因受灾或科学研究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林业厅审批。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除天然阔叶林以外的林木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把关,按规定审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8,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对林木生态功能退化地段可实行小面积皆伐或带(行)状采伐,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清理,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公益林中的毛竹,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的原则审批,确保伐后每亩立竹数不低于120株。
四、规范和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禁止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坡度大于25度的林地内或者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区域采挖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采挖上述树木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抚育作业设计进行。采挖野生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还应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鼓励在苗圃地和苗木花卉基地上人工繁育绿化大苗,其运输放行和规费征缴省厅将另行制定办法。各地要对采集到苗圃(基地)内假植的野生树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假植树木出圃时,根据档案和有效凭证按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五、加强疫木采伐管理。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疫区松木除治,所有疫区的松木采伐一律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需计划在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备案计划内优先安排解决。除治性采伐,必须以县为单位编制年度除治方案,经设区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审批后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除治方案范围内进行采伐审批;疫区内疫点乡镇非除治性采伐(含征占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取得设区市林检机构出具的检疫意见后方可审批。疫区内非疫点乡镇商品林松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县级林检机构要严格检疫执法,切实加强对疫区松木采伐的监管,防止疫木流失,严防疫情扩散。
六、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省厅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各地要严格执行,切实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办证行为。对因林业主管部门办证原因造成货证不符的,省外木材由起运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内木材由开具木材运输证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属实后放行,木材检查站不得进行处罚。凡名录规定之外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各级各类林业执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暂扣或处罚。为了鼓励和扶持竹产业的发展,对毛竹及其加工产品的运输,继续按省厅《关于毛竹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99号)规定执行。建立无证运输、无证收购追溯机制,将问题反馈到源头,全力遏制源头乱砍滥伐行为。
七、完善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收购和运输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林政执法单位(机构)采取定期抽查、驻厂监督等方式,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收购和运输进行监督;对无证运输木材和超过木材检量误差的超装木材,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疫木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通报。对木竹产品不需办理运输证的加工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或者在办理检疫证时及时核销其收购原材料的木材运输凭证,切实维护木材市场秩序。省厅继续对全省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服务,由省森林公安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负责实施。进一步规范木材加工许可证管理,年加工非阔叶树木材5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毛竹加工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严格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林地、林木流转进行审核和审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严格执行国有和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制度,禁止场外交易;鼓励非国有、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交易的后续监管,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严防受让方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滥砍滥伐林木行为。
九、规范办证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和管理,简化核发程序,严肃核发纪律,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出省和省内森林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办证窗口办理,实行网上办证。对确有办证需要、又具备网上办证条件的乡镇以及大型苗木花卉基地、木材或苗木花卉大市场、大型木材加工企业,经省厅批准可以设立办证服务点,为企业和经营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办证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或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