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权限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赣林办发〔2014〕51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将原由我厅审批的“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林地许可”中的两个子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和“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承接工作
自省政府赣府发〔2014〕12号文下发之日起,我厅已停止受理上述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请各设区市林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上述两项审批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严格审批把关
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将长期用地改做临时用地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越权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和各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严把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条件关,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长期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的,实行“占一减一”,占用省级公益林林地的,实行“占一补一”;对于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公益林林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涉及公益林林地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审批,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占用或调入公益林的相关资料上报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三、强化后续监管
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建立林地台账制度的通知》(赣林函字〔2004〕22号)的要求,建立审批台账,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林地管理台账汇总统计表》上报省林业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长期、临时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局负责林地使用情况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杜绝少批多占、异地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回收等现象的发生。设区市林业局应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林地资源。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4〕16号),各省直管县(市)于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