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02月11日
赣林资字〔2011〕52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2000年11月2日发布的2号令)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征占用林地管理水平,现就规范全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你们按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一、规范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申报卡”制度,不允许突破定额使用林地,对未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省厅申报;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规定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安排林地定额,凡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征占用林地定额;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凡不符合占用公益林林地条件的项目,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申报和转报。省厅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奖惩制度,根据各地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对管理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定额奖励,对发现问题迟迟不能整改的县(市、区),将调减当年度的征占用林地定额。
二、规范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
1、现场查验机构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文件的规定。
2、现场查验报告必须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坐标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所有不同权属的面积)、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和竹林株树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林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和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
三、规范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征占用林地的主体必须合法。征占用林地的主体必须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3号)的规定。
(二)项目设立的基本法定证明材料必须齐全。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交环评证明材料;探矿项目须提交国土部门核发的探矿证;采矿项目须提交国土部门核发的采矿证;木材加工企业须提交木材加工许可证。
(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征地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权属证明。已发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未发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要提交市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权属证明必须说明林地的权属关系和面积;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2、征地协议。必须提交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征地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补偿、补助方案。被占用征用林地属村集体所有的,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证明,并加盖村委会或村小组公章。被占用征用林地属村民个人所有的,征地协议必须有所有被征林地林权个人的签名。
四、规范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的执法
各地必须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必须移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非法侵占林地案件需要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提交案件办结的相关材料。已立刑案,需要改做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提交政法机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公安机关撤案的文件,同时提交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复印件。
五、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严禁将长期用地以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名义审批;
(二)严禁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林地。
(三)除涉及保密的建设项目外,所有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必须纳入《国家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包括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目前,全省征占用林地审核仍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的做法,凡未在网上申报的项目,办证大厅一概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