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
政策  
最新文章  
  开展2013年元旦春节和全国“
  开展全市木材流动巡查机构和
  开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和野生
  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
  组织开展一个月的木材检查专
  市木材检查站开展明查暗访
当前位置:抚州林业> 政策法规 > 政策 >  
江西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及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抚州林业   发布日期:2016-06-12 14:58:08  点击数:
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以下简称森检站)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收取检疫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森检收费工作由县以上(含县)各级森检站办理。各级森检站收文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森检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森林植物、林产品均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196号(附件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为便于操作,避免收费中的混乱,对木、竹材调运检疫收费毛竹每根按不高于0.02元收取,木材每立方按不高于2.00元收取,具体金额由地、市林业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对其他未列入《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四、《植物检疫证书》证件工本费,每份收费1元。

五、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允许受检单位进入成本。

六、调运检疫:

1、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的县以上森检站申请检疫;森检站根据有关规定和调入地森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站查核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站补检,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站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2、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

3、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4、复检:调入地的森检站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后,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的森检站,应将检疫和处理民政部及时通知原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检站,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签发《证书》的森检站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森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伍角。

九、森检收费要由各级森检站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省关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县以上各级森检站应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森检站报送检疫费收支决算报表。

十、森检收费应全部用于发展森检事业,主要包括:检疫检验业务费,产地检疫和疫情调查费,扑灭和封锁疫区的检疫对象及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费,购置检疫交通工具、检疫仪器、设备、药品费、检疫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费、兼职检疫员补助和临时工费,对森检工作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费等。

十一、收费提留比例。无论省内省外,省、地(市)、县按征收额的2:2:6比例分成,即省森检站20%、地(市)森检站20%、县森检站60%,每季度开始,五天内将上季度按规定上缴或下拨。省、地(市)提取的检疫费由省、地(市)森检站统筹安排,严格按规定开支,切实管好用好。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赣林(政)(1998)15号,(89)赣价费字第25号,(89)赣财农字第45号《转发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1992)价费字196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颁发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