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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新闻来源:抚州林业  添加时间:2016-06-24 17:14:59  阅读:次]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管理,提高我省农发林业项目实施能力和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规发〔2012〕24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发林业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好项目申报关。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项目组织、审查和申报关。在组织提报农发林业项目时,要根据省级相关部门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严格筛查申报主体,组织确有实施能力和已落实建设用地的经营主体申报。要对申报项目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等文本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切实组织实施好项目。国家下达项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项目主管单位的责任,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等文本内容,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程参与,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强化项目建设进度的督促和建设质量的监管,确保营造林和相关辅助设施建设任务全部按质按量完成。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建设地点的,必须在符合项目要求、建设标准不降的前提下,报省厅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及时申请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三年期满要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在所有建设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省级核查后,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在每年的 6 月前行文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请参照《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农发林业项目检查和到期项目验收的通知》(赣林造字〔2015〕170 号)有关要求。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 号)要求使用和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生态示范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督促名优经济林项目建设单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并做好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五、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对项目组织实施好的县(市、区)和项目建设单位,省厅将在今后申报同类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项目组织实施不力的县(市、区)和建设单位,将实行 “一通报、二约谈、三调控”,即项目批复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未完成造林任务 70%的,省厅将进行通报;第二个造林季节未全面完成造林任务的,约谈项目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个造林季节未完成全部实施内容的,则对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和资金调控,暂停相关县(市、区)林业项目和资金安排,取消相关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林业项目和享受林业补贴(助)的资格。对三年实施期已过,并通过省级核查,但未申请竣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有该单位参与投资、经营的相关企业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不得申报下年度农发林业项目。
六、其他事项。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在国家未明确该项目不予立项之前,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实施其他项目,已实施了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的,不得列入其他项目予以补助。
2.项目未实施或未通过省级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有该单位参与投资、经营的相关企业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不得申报下年度农发林业项目。
3.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 2011 年以来已实施的农发林业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在 2016
年 8 月前组织申请竣工验收。
4.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被约谈的项目所在县和建设单位,
2016 年底前仍未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和项目调控。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