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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
作者:抚州林业 发布于:2016-06-08 16:30:44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培植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提升林业产业建设水平,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重点与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省林业产业规划和布局,着力在木材精深加工、毛竹、油茶、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等主要林业产业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植一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培植各类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00家左右,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5家,超5亿元的10家,超亿元的35家,超5000万元的150家,木材加工、竹及竹笋加工、油茶加工、林化加工、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营造林企业、市场或营销型的企业各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达到以下经营类型指标:

(1)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2)木竹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培育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企业在苗木培育和销售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4)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能够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5)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6)森林旅游类。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总额6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7)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类。林产品专业批发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不欠折旧,没有债务纠纷。

3、资信度高。负债较低,资产负债率小于60%;信用较高,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4、带动能力强。企业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林生产基地,或通过其它模式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中具有示范作用。

5、竞争力强。企业职工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15%以上,设立了技术研发机构,配有研发人员;在同行业中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以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

6、管理规范。企业依法经营,产权明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和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通过绿色食品或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企业,在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中,企业现有规模及带动农户数量可适当降低。

第五条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上品牌;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获得省级以上林产知名品牌的企业在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申报制,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征求有关林业专业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按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省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核准。经评审、核准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年审报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的带动能力、利益联结关系、基地面积等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设立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主要从林业规费、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其他资金中筹集。重点扶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品牌扶持、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人员培训等。

第九条采取多种方式,把林业项目建设资金(如速生丰产林、退耕还林、长防林、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林业科研等)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已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列入国家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项目的,还可享受国家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有关优惠政策。

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创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和自由交易,鼓励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跨区域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第十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原绿化,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对利用杨树、泡桐等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优先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支持林业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政策扶助的项目,优先立项上报。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质检局颁布的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以及通过FSC认证及中国森林可持续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推广部门,采取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人才对口培训等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联结成产、学、研互动合作、良性发展的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发展林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林业产业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扶持发展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搞好调查研究。要设立林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做强做大。要建立领导联系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省林业厅成立“江西省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审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森林工业局,具体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起草和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报表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被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参照制定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报省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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