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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施主体:市林业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一条;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外国人需国家有关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和省级外事部门的备案材料);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与外国人合作的科研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辖区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县(区)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三)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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