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主体:市林业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申请条件
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省级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或护照复印件;
3、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开展野外考察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5、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野外考察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林业局审核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市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