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主体:设区市林业局。
许可依据:
①《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③《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
申请条件: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种源,不限制。
应提交的材料:
①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申请报告;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和经营场地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法人证、土地证、租赁协议等);
③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年均销售额、责任人等;
④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⑤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意向性引进协议等);
⑥以协议方式出售的,提供协议复印件。
⑦县(区)野保站的监管方案。
经营数量:对利用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二)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