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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蓝孔雀、环颈雉经营利用许可
来源:抚州林业   发布日期:2017-04-20 09:58:00  点击数:

行政许可主体:设区市林业局。

许可依据:

①《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③《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

申请条件: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种源,不限制。

应提交的材料: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申请报告;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和经营场地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法人证、土地证、租赁协议等);

③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年均销售额、责任人等;

④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⑤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意向性引进协议等);

⑥以协议方式出售的,提供协议复印件。

县(区)野保站的监管方案。

经营数量:对利用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二)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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