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主体:设区市林业局。
许可依据:
①《保护法》第十七条;
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③《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
知》(林策字[1991]6号);
④《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⑤《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饲料来源有保证。
需提交的材料:
①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申请报告;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工商预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地设施证明材料(土地证、租赁协议、照片、规划图等)▲照片要求:摄影日期、编号、摄影人、说明;
④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种源合法来源证明(供货方驯养证复印件、意向性引进协议);
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畜牧兽医证、聘请协议);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必须可以维持半年动物所需饲养成本,保证动物在半年内不会饿死)。⑦县(区)野保站的核查报告。
程序:
(一)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二)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