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林业厅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 据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四、条 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3、经有关机构认可的引种证明(含该物种的引入不会对鄱阳湖湿地生境和本土野生生物种造成威胁和破坏的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含该物种在类似生境的成活及正常生长的试验报告);
4、引入的目的和方案,包括引入的物种名称、数量、地点、利用方式、预防入侵的措施、责任人、资金证明等;
5、引入地有关单位同意引入的书面协议。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林业生物新品种的引入不会对引入地的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造成威胁或产生破坏;
2、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3、具有有关部门认可的引种证明和书面报告;
4、具有引入地有关单位同意引入的书面协议。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引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二)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定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