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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来源:抚州林业   发布日期:2016-06-12 09:59:17  点击数: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外国人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省级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或护照复印件;
3、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开展野外考察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5、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事实;
2、实施方案科学、合理,考察活动不会泄露国家机密。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野外考察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林业局逐级审核上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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