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经营利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工程建设需要的,提供工程建设批准文件;需征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业的批准文件;其它合同、协议等);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采集植物的彩色照片;
6、采集地设区市、县(市、区)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核查报告。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采集目的、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采集种类、数量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的种群发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6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赣财综[2008]88号)
(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城市绿化、医药等,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经营利用的场地、资金证明,出售、收购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的协议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具有经营利用野生植物的相应场所设施、病虫害防疫、资金投入等条件;
3、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合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向出售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6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