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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来源:抚州林业   发布日期:2016-07-11 10:01:00  点击数: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需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拟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5、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修筑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6、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设区市林业局的审核意见(省属保护区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8、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9、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较低,或经过生态恢复措施不造成较大影响。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直接报省林业厅;其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逐级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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