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经合法途径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有关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和省外事部门的备案材料;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中英文版);
3、证明其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活动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泄露国家机密。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直接报省林业厅;其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逐级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