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植物资源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保护植物采集申报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工程建设需要的,提供工程建设批准文件;需征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业的批准文件;其它合同、协议等);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采集植物的彩色照片;
6、采集地设区市、县(市、区)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核查报告。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采集目的、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采集种类、数量不得危害珍贵林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的种群发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珍贵林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有价值的野生植物的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