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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保护和省“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来源:抚州林业   发布日期:2016-09-14 15:48:00  点击数:


*行政许可主体:省林业厅委托市林业局、乐安县、东乡县、广昌县林业局办理。
*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 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该单位出具不超过其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的证明办理;

  • 动物园之间交换或者展出,马戏团(动物展演团)等单位或个人巡回展演的野生动物凭有关合同(协议)及证明办理;

  • 其他需转移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其合法来源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

*实施程序:由申请运输证明的单位(人)提出申请,填写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运输证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抚州市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

  • 申请单位(个人)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情况登记表(台帐);

  • 以下任一证件或文件: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文件;其它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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